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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實施辦法
[2007-10-28]


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物黨字〔2002〕21號  2002年11月14日)

局機關各司(室)、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國家文物局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文物局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結合國家文物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局機關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局級領導職務的幹部。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局機關司、處級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為壹年,從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
實行委任制的直屬事業單位局級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為壹年,從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實行聘任制的,應在聘任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條款,試用期壹般在三個月至壹年之間,從簽訂聘任合同時計算,在簽訂聘任合同之前,須報經局黨組批准。
第四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待遇。
第五條  試用期滿,由局人事勞動司組織對試用幹部進行考核,形成考核材料。對局機關司、處級領導幹部採取個別談話的方式考核,考核正司級領導幹部的談話範圍為各司(室)副處級(含非領導職務)以上幹部;考核副司級、處級領導幹部的談話範圍為所在司(室)全體幹部。考核直屬事業單位局級領導幹部採取在所在單位中層以上幹部及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中進行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人數較少的直屬事業單位由全體人員參加。對上述領導幹部的考核,須分別徵求主管(分管)局領導和紀檢機關的意見。
第六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的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瞭解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七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局人事勞動司填寫正式任職(聘任)審批表,報局黨組審批後,下發正式任職(聘任)通知,並將正式任職(聘任)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正式任職(聘任)的,試用期計入任職(聘任)時間。
第八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由局人事勞動司填寫免職審批表,報局黨組審批後,下發免職通知,並將免職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免去試任職務後,實行委任制的,壹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實行聘任制的,終止聘任合同,解除聘任關係,根據幹部的具體情況,也可按試用前原職級聘任相應職務。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壹般不得辭職。經批准同意辭職的,免去試任職務,按第八條有關程式辦理免職手續,壹般按試用前原職級確定職級。
第十一條  在辦理試用任職、正式任職、免去試任職務、或提前結束試用期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需要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的,應先按有關程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局黨組及局人事勞動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領導幹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十三條  各直屬事業單位中層管理幹部的選拔任用可參照本辦法實行試用期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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