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策法規
政務資訊:領導講話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規 | 政策解讀   服務信息:辦事指南 | 資料下載 | 資料信息 | 文博鏈結 | 新聞速遞
互動交流:局長信箱 | 網上調查 | 線上訪談 | 留 言 板 司局子站:預算財務 | 考古發掘 | 科技平臺 | 執法督查 | 黨建工作
首頁 > 政務資訊 > 政策法規 > 國家文物局黨組、局機關規章制度 > 詳細資訊
   [高級搜索]
國家文物局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2007-10-28]


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通知

(文物黨字[2003]07號  2003年3月24日)

各直屬單位黨委(黨支部),局機關各黨支部:
    1999年5月,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制定了《國家文物局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暫行辦法》,推動了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收到良好的效果。
    最近,局黨組按照黨的十六大和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認真總結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經驗和不足,對該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制訂了《國家文物局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實行。

國家文物局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明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1998]16號文件),結合國家文物局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決策和部署。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以反腐倡廉工作的實際成效,為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直屬機關紀委組織協調,各司(室)各負其責的領導體制。堅持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格局。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壹級抓壹級,層層抓落實,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局黨組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局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直屬機關黨委、紀委發揮職能作用,協助局黨組做好工作。
  第五條  局黨組書記對國家文物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局黨組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對所分管的司(室)和所聯繫的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局機關各司(室)、直屬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和各直屬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局黨組以及局機關各司(室)、直屬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和各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承擔以下責任:
     1、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領導幹部遵守政治紀律方面的要求,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部署和各項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貫徹執行。
     3、堅持教育為主、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多種形式的黨風廉政教育活動,積極引導全體黨員、幹部和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斷提高黨紀政紀和法制觀念。
     4、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改革體制機制和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在對權力的制約、資金的監控和幹部的任用等方面,不斷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按照局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議定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分工落實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
    5、對所分管的職責範圍內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章  責任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八條  局黨組和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召開壹次會議,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提出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意見。
  第九條  人事部門在考核領導幹部時,要把廉潔自律和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入考核的重要內容,並作為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罰、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局機關和各直屬單位要把執行本規定情況列入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幹部述職的重要內容。各基層黨組織每年年終總結工作時,要把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的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向局黨組報告。
  第十一條  各直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要經常聽取本單位紀委、紀檢監察幹部彙報工作,支持紀委、紀檢監察幹部積極開展工作,依法依紀查處案件。各單位紀委、紀檢監察幹部對本單位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進行核查,重要案件要及時向直屬機關紀委報告。
第十二條  局直屬機關黨委、紀委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每個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點,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先進典型,要及時總結宣傳;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中發[1998]16號文件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1、對直接管理範圍內發生的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2、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給予免職。
     3、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紀處分。
  6、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直屬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版權所有© 國家文物局   京ICP備05069028號
網站管理:中國文物資訊諮詢中心 聯繫電話:86-10-8463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