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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實施辦法
[2007-10-28]


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物人函[2004]33號  2004年5月18日)

局機關各司(室)、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文物局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實施辦法》業經局黨組2004年5月15日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度,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文物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是指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將擬任幹部的有關情況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進行公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第三條  任前公示工作必須遵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及時高效,做到對組織負責、對群眾負責、對公示對象負責。
第四條  任前公示的內容應包括擬任人選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民族、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職稱)等基本情況和工作簡歷、擬任職務(職級)等。
第五條  任前公示的時間在局黨組講座決定擬任人選之後,下發任職通知之前。
第六條  任前公示期壹般為7天至15天,自局人事勞動司發出公示通知之日計算。
第七條  任前公示範圍壹般在國家文物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適當擴大公示範圍。
第八條  任前公示由局人事勞動司向公示範圍的各單位及部門發佈公示通知,並設立公示電話和意見箱。需要向社會公示的,由人事勞動司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佈。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對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均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國家文物局紀檢、人事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九條  對任前公示中未發現問題的擬任人選,按程式予以任職。對任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由紀檢、人事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結果如不影響任職,按程式辦理任職;如影響任職,不予任職;如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程式和方式開展任前公示工作,對舉報人及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和意見,要予以保密。紀檢監察部門根據其職責,對公示工作進行監督。
單位和個人反映或舉報問題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和問題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議的,應署真名實姓,以便調查核實。嚴禁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局機關司、處級領導幹部及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工作。各直屬單位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應參照本辦法實行任前公示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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