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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工作規則
[2007-10-28]


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關於印發《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工作規則》的通知

(文物黨字[2005]19號  2005年5月18日)

局機關各司(室)、各直屬單位:
  《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工作規則》已經局黨組2005年4月14日會議審定,現予以印發並實施。
特此通知。

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黨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組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文物事業各項工作,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政水準,推進文物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三條  黨組的主要職責是:
  (壹)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文物系統貫徹實施,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三)對全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政策做出決定。
     (四)審議批准機關、直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審議批准直屬單位改革方案。
     (五)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推薦、任免和獎懲幹部。
     (六)推進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領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七)指導直屬機關黨委工作。
     (八)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原則
   
第四條  黨組貫徹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基本原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五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工作。黨組書記外出時,可委託黨組副書記主持黨組工作。凡黨組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均應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黨組成員在集體研究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如果對黨組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行動中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的決定。
第六條  黨組成員代表黨組所做的重要講話、報告,以及以黨組名義公開發表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重要文件,原則上應當經過黨組集體討論。遇特殊情況時,可採取傳送黨組成員徵求意見方式。
   
第四章  黨組會議

第七條  黨組會議壹般每月召開壹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能舉行。
第八條  黨組會議議題由主持人在會前向黨組成員徵詢議題,經充分醞釀後由主持人確定。
第九條  黨組會議研究需要做出決定的議題時,應逐項表決;研究幹部人事議題應逐個表決。黨組決定需經黨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第十條  對於突發事件、緊急情況和有嚴格辦理時限的問題,不能及時召開黨組會議,但又必須迅速做出決定的,由黨組書記及時處理,事後向黨組會議通報。
第十一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秘書記錄,按照規定歸檔。查閱黨組會議記錄需經黨組書記批准。黨組會議內容印發黨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二條  黨組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列席人員。黨組會議由黨組秘書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黨組成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對涉及保密的會議內容應嚴格保密。

第五章  黨組中心組學習
   
第十四條  黨組中心組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與學習中央精神、時事政治和領導幹部所必須掌握的各種知識相結合。通過學習推動黨組在思想政治建設方面取得進步,促進領導幹部思想理論水準、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的提高。
第十五條  黨組中心組學習壹般每月安排壹次,全年不少於12天。
第十六條  黨組中心組成員為黨組成員,根據我局實際擴大到機關各司(室)黨員領導幹部,必要時還可以擴大到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黨組書記為中心組組長,副書記為副組長。中心組組長負責審定學習計畫,確定研討專題,提出學習要求,主持集中學習活動,指導和檢查中心組成員學習。
第十七條  黨組中心組學習應做到年初有學習計畫,每次學習有學習記錄,學習後向上級黨組織和基層黨組織通報學習情況,年終有學習總結。
第十八條  黨組中心組成員應堅持自學,做好學習筆記,集中學習時積極發言研討問題,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聯繫工作實際思考文物事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倡撰寫心得體會和工作研究論文。
第十九條  黨組中心組學習秘書由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擔任,負責協助黨組中心組擬制學習計畫,落實報告備案制度、考勤制度、通報制度、檔案制度,做好服務工作。

第六章  黨組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條  黨組民主生活會壹年召開壹次,在每年8月底以前召開。通過黨組民主生活會,加強黨內監督和黨組的思想、作風建設,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一條  黨組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主要就以下方面進行檢查、總結,統一認識,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壹)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二)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艱苦奮鬥,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
    (四)堅持群眾路線,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群眾的情況。
    (五)其他重要問題。
第二十二條  召開黨組民主生活會會前應結合實際找准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民主生活會主題;組織學習有關論述和文件,奠定思想基礎;委託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黨組成員通報;黨組成員認真撰寫發言提綱,深刻進行自我剖析;開展談心活動,坦誠交流思想。
第二十三條  黨組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增強政治性和原則性,圍繞主題交流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四條  黨組民主生活會由黨組書記主持。因故缺席人員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議上宣讀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由黨組書記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二十五條  黨組民主生活會檢查和查找出來的突出問題,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並向機關各司室、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通報,接受群眾監督。在下次民主生活會上,黨組要對上次民主生活會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說明和總結。
第二十六條  黨組成員都要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會;還要參加所聯繫的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七條  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列席黨組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八條  黨組民主生活會由黨組秘書和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做好記錄和服務工作。黨組民主生活會情況要形成報告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第七章  作風紀律
   
第二十九條  黨組成員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党的作風建設的要求,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保持謙虛謹慎、艱苦奮鬥的工作作風。
第三十條  黨組成員要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不斷研究文物工作在新時期新形勢遇到的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黨組成員要堅持密切聯繫群眾,關心群眾疾苦,切實説明困難群眾解決實際問題。深入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標准接待,不收受禮品。
第三十二條  黨組成員要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在工作中精簡會議和文件,提倡開短會,講短話;不為地方文物部門的會議發賀信、賀電,不題詞。
第三十三條  黨組成員要嚴格遵守黨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不得以權謀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推行黨務公開、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執政的新風,自覺接受黨員和幹部群眾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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