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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關於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外出執行公務的規定(暫行)
[2007-10-28]


關於印發《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關於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外出執行公務的規定(暫行)》的通知

(文物黨字[2005]46號  2005年9月19日)

各直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 ),局機關各黨支部:
  《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關於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外出執行公務的規定(暫行)》已經局黨組2005年9月16日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關於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外出執行公務的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國家文物局黨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整改方案》,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外出執行公務時正確履行職責,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廉潔從政的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外出執行公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牢記“兩個務必”,尊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切實做到求真務實、依法行政、秉公辦事。
     (二)因公出差或下基層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儘量減少隨行人員和地方陪同人員,不要地方有關負責同志到機場、車站、碼頭迎送。
     (三)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程式、許可權辦事,不准違背組織原則擅自發表個人意見。
     (四)不准接受超標准接待和違反規定的宴請,不准出提規定之外的要求。
     (五)不准接受禮金、有價證券、代金券、信用卡等支付憑證和禮品饋贈。對由於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支付憑證和禮品饋贈,壹律按照有關規定,登記上交。
     (六)不准利用工作或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或收受名人字畫等有收藏價值的物品,不准購買文物。
     (七)不准用公款到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夜總會、洗浴中心等娛樂場所活動,不准參與任何有賭博性質的活動。
     (八)不准利用工作或職務上的便利向地方有關部門及人員打招呼,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九)不准向地方和有關單位索要、借用通訊、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不准用公款報銷個人或親屬的消費費用。
     (十)未經批准不准攜帶與公務無關的人員隨行。
第三條  局黨組成員及機關各司(室)和直屬單位的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同時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期間的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
第四條  局直屬機關紀委要加強對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找並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同時要加強與各省(市)文化廳、文物局的聯繫,定期瞭解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在執行公務中廉潔從政的情況。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給予提醒、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五條  本規定由局直屬機關紀委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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