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2年10月15日印發了《關於調整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審批許可權的辦法》(中辦發[1992]11號)。現就國家文物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貫徹執行這一《辦法》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壹、國家文物局副部級以上人員出國和邀請外國政府現職正部級人員來華事項報國務院審批。 二、國家文物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副部級以下人員出國事項經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局審批,由局出具出國任務批件。 三、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壹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對於少數有特殊專長的人員,離退休後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確屬工作需要,本人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出國任務的,按照“確屬必須,從嚴掌握”的原則,經原所在單位同意後,可酌情批准出國執行公務。上述人員每一次出國(境),派出單位都要向審批部門寫明派出的具體理由。副部級以下人員由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局批准,由局出具出國任務批件。 因公出國的離退休人員,每次出國都要報人事勞動司審批。 四、其他離退休人員,如對方邀請出國並提供費用,按因私出國規定辦理手續。 五、出訪外交部認定的敏感或熱點國家和地區以及出訪任務涉及敏感問題的團組,由外事辦公室徵求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的意見。 六、凡邀請外國地方現職正、副省級人員和中央現職副部級人員來華,由局審核後報部審批並征得外交部或中聯部同意;此部分人員來華商談的問題屬於中央和國務院其他部委主管的業務範圍,還須事先征得有關部委的同意。 上述人員不以公職身份來華,不從事公務活動的,由局審批。 邀請外國司局級以下人員來訪,由局審批。 七、出國項目和其他事項按《全國對外文化交流工作歸口管理規定》有關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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