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外國簽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管理法》和外交部關於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外國簽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外事辦公室是國家文物局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外國簽證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國家文物局及其所屬機構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請辦理外國簽證工作。 第三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外國簽證管理工作包括簽證申請受理、申辦簽證、為前往免辦簽證國家(地區)和按規定在境外辦理簽證的人員出具出國(境)“證明”、審核出國路線、申辦和簽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外國簽證是指: 局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和按有關規定由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受理的因公出國(境)人員,持有效出國(境)身份證件,申請辦理外國(境外)簽證、簽注和出國(境)“證明”。
第二章 申辦工作範圍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各司室及國家文物局所屬機構是國家文物局因公申辦外國簽證的申辦單位,負責為本單位組派的因公出國(境)人員向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國簽證的工作。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組派的跨地區、跨部門出訪團組,由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外國簽證。 確因工作需要委託所在地區或部門的外事主管部門代辦外國簽證的,須經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函。 第七條 由其他地區或部門組派的跨地區、跨部門出訪團組,因執行國家文物局審批的文物交流項目,確需委託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代辦外國簽證的,須經其所在地區或部門的外事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函。
第三章 簽證申請受理
第八條 出國(境)人員因公申辦外國簽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對外文物交流項目批准文件 (二)下列任務批件: 1、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 2、非國家文物局系統因公出國(境)人員,提供所在地區或部門的外事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 3、赴未建交國家的,出具外交部會簽文件; 4、赴香港、澳門從事文化交流活動的,出具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的批准文件。 (三)下列審查文件: 1、正局級、副局級和正處級人員,出具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 2、副處級以下人員初次出國,出具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查批件;在審查批件有效期內再次出國,出具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查批件複印件及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 (四)副部級以上人員,出具國務院批准文件。 (五)邀請國駐華大使館要求出具的文件: 1、外國(含境外)邀請單位的邀請函電。 邀請函電應載明邀請人的姓名、職務、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及邀請人簽字;被邀請人姓名、職務、單位名稱、往訪目的、時間、地點和費用來源等內容。 2、按邀請國駐華大使館要求填寫的簽證申請表和提供近期照片。 3、邀請國駐華大使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外國簽證,應當填寫申請出國簽證事項表,提供有效出國(境)身份證件,並按規定繳納簽證費和代辦簽證服務費。 第十條 出國人員必須如實提供申辦簽證文件,填寫出國簽證事項表,不得虛報,或有意避開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的審核。 第十一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外國簽證的文件資料由申辦單位核實後派專辦員送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臨時改派其他人員遞送的,需出具申辦單位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申辦單位專辦員應嚴格履行職責,不得刁難、拖延、或以權謀私。 第十二條 申辦外國簽證應當遵守外交部和邀請國駐華大使館規定的申辦簽證時限。對不足規定時限三分之一的,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有權要求因公出國(境)人員或團組推遲出訪時間,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章 出國路線審核
第十三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須嚴格遵守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確定的路線和時限,不得擅自繞道和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如因特殊原因需繞道或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的,須經國家文物局外事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須按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確定的路線訂購國際機票,並經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核准。 境外邀請單位提供的國際機票涉及有關辦理簽證事項的,應及時報告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持外國過境簽證,在境外停留換乘國際航班的,應銜接最早的航班,停留時間最多不得超過3天。
第五章 申辦簽證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辦簽證申請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照會或公函連同申辦材料送外交部或相關部門,並在邀請國駐華大使館規定的期限內辦妥簽證。 赴免簽國家和地區的,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辦簽證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出具出國(境)“證明”。 第十七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應在出境前辦妥全部前往國簽證。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境外辦理第三國簽證的,須事先報告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並商外交部領事司同意後,由外交部領事司通知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照會並協助辦理有關簽證手續。 第十八條 在申辦外國簽證過程中,邀請國駐華大使館要求出訪團組或個人面談的,因公出國(境)人員應當正面回答領事官員的提問;對領事官員提出的特殊要求,應當報告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同意後答復,重大問題由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商外交部領事司後答復;對領事官員提出的無理要求應予婉拒,並立即向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報告。 持外交或公務護照的現職副司(局)長以上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壹般不參加面談。必要時,由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商請外交部領事司與相關駐華大使館交涉。 第十九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單位專辦員和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申辦因公簽證管道為從事因私性質活動的人員辦理外國簽證;不得委託中、外機構和個人代辦因公外國簽證。 第二十條 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申辦單位專辦員應保持廉潔、高效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外事紀律,保守國家機密,不得有任何有損國格、人格的言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須妥善保存申辦材料,保存期限為兩年。 第二十二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申辦外國簽證應當配備或租用專用機動車輛、專用通訊工具,提供申辦外國簽證專項經費。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所需費用從外事經費和護照簽證代辦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嚴禁申辦因公簽證的工作人員攜帶機要文件和較大數額款項乘坐臨時計程車。 第二十四條 專辦員確因申辦護照簽證工作延誤就餐,可按規定領取誤餐補助費。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局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因公出國(境)人員在申辦外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意避開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審核的,由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申辦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在1-3年內停止受理其因公簽證申請。 偽造申辦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因公簽證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不再受理其因公簽證申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申辦單位專辦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提請申辦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責成申辦單位更換專辦員。 申辦單位專辦員徇私舞弊或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賄賂,縱容包庇他人偽造申辦文件,或為他人騙取因公簽證的,由申辦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辦單位對申辦文件、資料未履行審核職責或者對因公出國(境)人員、單位專辦員申辦簽證疏於管理,擅自委託其他中外機構、個人申辦外國簽證,或擅自為因私性質出國人員辦理因公簽證,造成壹定後果的,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對申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報請外交部在1-5年內停止受理其因公簽證申請。 第二十八條 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有關工作人員,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跨地區、跨部門因公出國(境)團組中,非國家文物局所屬單位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文物局申辦簽證管理部門提請外交部領事司和有關地區或部門的外事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因公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簽注的申辦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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