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的規定(暫行)》的通知
(辦發[2004]51號 2004年11月25日)
局機關各司(室)、機關服務中心: 《國家文物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的規定(暫行)》,已經第26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文物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的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嚴明組織紀律,使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時正確履行職責,樹立良好的形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謙虛謹慎,不驕不躁,尊重地方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不准居高臨下,盛氣淩人。 (二)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及國家的法律法規辦事,不准違背組織原則擅自發表個人意見。 (三)不准接受超標准接待和違反規定的宴請。 (四)不准接受禮金、有價證券、代金券、信用卡等支付憑證和禮品。 (五)不准用公款到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夜總會、洗浴中心等娛樂場所活動,不准參與任何帶有賭博性的活動。 (六)不准利用工作和職務上的便利向地方和有關部門及人員打招呼,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七)不准向地方和有關單位索要、借用通訊、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不准報銷個人或親屬的消費費用。 (八)外出執行公務未經批准不准攜帶與公務無關的人員隨行。 第三條 局機關各司(室)負責同志要帶頭遵守紀律,以身作則,嚴格要求自己,對本司(室)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期間的活動要加強監督,發現問題要敢抓敢管,不姑息遷就。 第四條 局直屬機關紀委要建立與各省(市)文化廳、文物局紀檢組的聯繫管道,定期瞭解情況,檢查落實。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給予提醒、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五條 本規定由局直屬機關紀委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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