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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圖書編輯出版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2007-10-28]

(2005年6月)

  第一條  為規範和統籌安排國家文物局圖書編輯出版工作,保障國家文物局、編著者及相關人員的權益,根據《國家文物局圖書編輯出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輯出版項目審批程式
  (壹)由與圖書內容有關的司(室)或編著者,根據需要擬定圖書編輯出版工作方案。
  (二)主辦司(室)或編著者委託機關服務中心進行出版前相關事項的調研,如推薦出版社、提出經費概算等。
  (三)主辦司(室)或編著者根據機關服務中心的調研情況,填列《國家文物局圖書出版計畫申報書》。
  (四)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五)經議定的圖書項目,交由機關服務中心辦理有關事宜。
  第三條  機關服務中心具體承辦國家文物局圖書編輯出版相關事務性工作。
主要工作任務:
  (壹)接受有關司(室)或編著者的委託,推薦出版社,提出出版經費概算。
  (二)以政府採購方式選定出版社,就編輯出版具體事項達成初步合作意向。
  (三)與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
  (四)配合出版社監督圖書的審校和印製品質。
  (五)根據主辦司(室)或編著者的要求,組織圖書的宣傳推廣工作。
  (六)根據主辦司(室)或編著者的要求,組織圖書編輯出版選題論證會、學術研討會、出版首髮式等。
  (七)根據出版物分配方案,落實圖書的具體發放。
  (八)對大型出版項目,進行階段性進展情況彙報。 
  (九)落實《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關於出版社的選擇
  (壹)根據主辦司(室)或著作者提出的出版計畫,以及指定或建議的1-3家出版社,機關服務中心經過洽商比較,向主辦司(室)或編著者推薦,由主辦司(室)或編著者最後確定。
  (二)為體現業務指導性和權威性,對專業性強的圖書,優先選擇文物出版社。
  第五條  主辦司(室)或編著者負責書稿在局內部的審核,做到齊、清、定後,交由機關服務中心向出版社發稿。
  第六條  關於著作權益
  (壹)由國家文物局主持或組織力量編撰的圖書(註:自組型圖書),編著者和版權人為國家文物局,並在版權頁署名。
  (二)國家文物局與其他有關單位合作編撰的圖書(註:合作型圖書),國家文物局與合作方共同為版權人,並在版權頁署名。
  (三)國家文物局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而編輯出版的圖書(註:職務型圖書),著作權歸編著者本人所有,但要同時標明本人在國家文物局所擔任之職務。
  (四)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力量編撰的圖書,圖書中應列出編委會名單,名單須是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的;涉及局領導的署名,須有局領導本人的簽字或批示。
  (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受到保護,機關服務中心或具體承辦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作品原著。
  第七條  個人應得稿酬和勞務由出版社根據《圖書出版合同》直接向本人支付。
  第八條  關於重印、再版及修訂
  (壹)圖書首次出版1年內,出版社可以自行決定重印。首次出版1年後,出版社重印或修訂出版應事先通過機關服務中心並征得編著者或版權人的同意。
  (二)出版社重印、再版的圖書,由機關服務中心將印數通知編著者或版權人,並在重印、再版後30日內按原約定標準向編著者或版權人支付報酬。
  (三)出版社出版包含原有合同作品的選集、文集、全集的,須由機關服務中心徵求編著者或版權人的書面授權,出版社應向編著者或版權人支付報酬。
  第九條  關於出版物的分配
  (壹)出版物分配方案由主辦司(室)或編著者在申報出版計畫時確定,具體事宜由機關服務中心辦理。
  (二)國家文物局全額資助的圖書,其所有權原則上全部歸國家文物局所有,出版社可按成本價或優惠折扣購買。
文物出版社承擔出版任務的,文物出版社留用25%的圖書,75%歸國家文物局所有。
  (三)國家文物局部分投資的圖書,國家文物局和出版社等有關出資方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圖書分配。
  (四)國家文物局擁有著作權,但未投入經費的圖書,出版社提供樣書每種不少於總印數的25%。
  (五)國家文物局機關工作人員職務型圖書,贈送編著者本人樣書30-50冊,其他歸國家文物局所有。
  (六)以內部資料形式編印的圖書,全部歸國家文物局所有。
  第十條  圖書編輯出版經費由國家文物局壹次撥付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除提取20%的服務管理費外,全部用於與出版有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公開出版或以內部資料形式出版的紙質圖書、電子圖書、影(音)像製品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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