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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工作規則
[2007-10-28]


關於重新印發《國家文物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文物辦發[2005]12號  2005年4月19日)

局機關各司(室)、處,機關服務中心,各直屬單位:
  《國家文物局工作規則》已經2005年3月29日國家文物局第六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公佈實施。

國家文物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壹、為使國家文物局(以下簡稱文物局)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保證文物局成為行政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文物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文物局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文化部黨組和主要負責同志的指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文物工作的方針,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加強行政監督,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職能。充分發揮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的作用,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給的各項任務,努力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三、文物局領導成員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依法辦事,忠於職守,講究效率;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為廣大文物工作者服務。
  四、文物局各司室依照文物法規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積極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服務品質,貫徹落實文物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文物局領導成員職責

  五、文物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全面負責文物局行政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並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文物局進行外事活動。
  六、局長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文物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局長辦公會議或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局長離京期間,文物局行政工作由局長委託的副局長負責;副局長離京期間,其分管工作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其他副局長負責。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八、文物局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定許可權、程式,按照國務院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得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壹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行政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
  九、文物局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物工作的需要,在符合憲法、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條件下,起草或制定部門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檔,適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辦法。
  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執法體制。


第四章  行政監督

  十一、文物局加強對黨中央、國務院和文化部交辦的工作任務的督查、督辦工作,及時回饋交辦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十二、文物局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行政法規;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三、文物局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按要求向國務院和文化部報告。
  十四、文物局加強內部監督,積極預防和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及其文物、博物館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十五、文物局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管道的暢通;文物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接待重要的群眾來訪。辦公室按照規定將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的辦理情況及時回饋來信來訪者。
  十六、文物局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媒體反映的問題。對重大文物保護問題,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佈政務資訊,便於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文物局重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十七、文物局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分管局長為新聞發言人,根據局長授權,新聞發言人代表文物局對外發佈新聞,各司室協助做好新聞發佈工作。凡制定的文物政策法規、以文物局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召開的重要會議、作出的重大決定和實施的重要舉措以及發生重大的文物損毀事件應及時組織宣傳報導,報導內容要報局領導審定。

第五章  決策和工作程式

  十八、文物局建立健全科學的工作決策機制,完善重大工作決策過程的規則和程式,強調工作決策過程的程式化、制度化和民主化。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文物局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九、文物事業發展規劃、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的政策措施,文物法規及部門行政規章草案、文物保護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各司室、各直屬單位提請文物局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專家、諮詢、仲介或研究機構的科學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和相關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並充分協商後提出。
  二十一、文物局在確立重大決策前,可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群眾、專家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二、文物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重點工作計畫,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二十三、文物局應在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點工作計畫,主要包括需要討論的法律規章草案、年度財政預算、準備召開的全國性會議、重點文物保護項目、重要展覽項目和人員培訓方案等,形成文物局年度重點工作計畫下發執行。
  二十四、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要認真落實文物局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及時報告執行情況。

第六章  會議制度

  二十五、文物局實行局長辦公會議制度和局務會議制度。
  二十六、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和各司室負責人組成,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長離京時,可由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壹)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文化部會議決定的事項;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文化部對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文化部主要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和批示精神。
  (二)分析文物工作形勢,研究制定文物事業的具體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及重大舉措。
  (三)討論審定全國文物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文物局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和年度經費預算。
  (四)討論文物法律規章草案。
  (五)研究文物局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壹般每週召開壹次,如有需要可適時召開。
  二十七、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各司室負責人,各處負責人和直屬單位負責人組成,由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內容是:
  (壹)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文化部會議決定的事項;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文化部對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文化部主要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和批示精神。
  (二)聽取文物局各處和各直屬單位年度工作彙報。
  (三)研究部署文物局下一年度重點工作計畫。
  (四)研究文物局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局務會議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如有需要可適時召開。
  二十八、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局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局長確定。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有關文件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如與會人員不能出席會議,要向召集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前提出。
  二十九、辦公會議紀要和局務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可對外公佈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辦公室審定,如有需要報分管局長或局長審定。
  三十、文物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擬在下一年度召開或舉辦的全國性會議和活動,有關司室應在本年度內將會議、活動內容送辦公室,辦公室會同有關司室審核後報局領導研究同意後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文物局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壹般不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各司室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未經局領導批准,不得冠以“全國”名義召開。壹般不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第七章  公文審批

  三十一、辦公室統一接收並分辦報送文物局的公文。凡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文物局公文處理辦法》等公文處理的規定。除文物局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壹般不得直接向文物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司室報局領導審批的請示性公文,司室間如有不同意見,主辦部門的司室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壹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審批公文時,對於壹般報告性的公文,圈閱表示“閱知”,對於請示事項的公文,必須批注明確意見。
  三十二、報送局領導審批的公文,由辦公室按照文物局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須報局長審批。
  三十三、以文物局名義發文,由文物局領導簽發,重要發文由局長簽發。
  三十四、以文物局辦公室名義發文,由文物局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局長簽發或由局長簽發。
  三十五、應由文物局接收並受理的行政許可項目申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辦結,或在規定時限內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說明。並除需要保密的以外,應及時公佈。
  三十六、文物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或依法需要向社會公示的文物行政許可項目,除需要保密的以外,應及時在文物局政府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佈。
  三十七、文物局要進一步加強公文審讀核校,提高公文品質,減少公文數量;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八章  公務活動

  三十八、辦公室負責局領導公務活動工作。為保證局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文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局領導出席與文物工作有關的公務活動,應按照確有必要、避免應酬、減少事務性活動的原則從嚴掌握。
  (壹)中央、國務院的會議和活動,辦公室按照中辦和國辦的通知要求,確保局領導出席。
  (二)党和國家領導人視察文物工作、參觀文物展覽活動,辦公室負責協調安排局領導陪同。
  (三)與文物工作無關的活動,壹般不做安排。
  (四)壹般不出席各地文物部門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
  (五)不以領導個人名義寫賀信、發賀電,不題詞、題名。
  (六)文物局原則上不與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主辦活動。如確需以文物局名義參與主辦的,必須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
  (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舉辦的與文物工作相關的活動,壹般不安排局領導出席。如確需出席的,由辦公室報請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可協調壹位局領導出席或商請有關業務司室安排壹位負責同志代為參加。
  (八)文物局領導要認真聽取各地方和各文物博物館單位來機關的工作彙報,由辦公室負責審核彙報人的彙報內容報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安排分管局領導聽取工作彙報。
  (九)各司室舉辦的重要會議和活動,需要請局領導出席的,由有關司室報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批。如分管局領導同意出席,有關司室須提供會議和活動議程;分管局領導如不能出席,原則上不安排其他局領導代為出席。
  (十)各直屬單位邀請局領導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應向辦公室發函,由辦公室或有關司室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安排出席,或請有關司室負責人參加。
  三十九、局領導會見駐華外交使團、外國重要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應按有關外事工作原則。由接待單位提出申請,由辦公室負責審核報局領導同意後安排會見。
  四十、局領導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及臺灣地區人員,由接待單位提出申請,由辦公室負責審核報局領導同意後安排會見。
  四十一、局領導出訪,由陪同單位和人員提出工作方案,由辦公室審核報局領導同意後實施。

第九章  作風紀律

  四十二、文物局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文物保護和博物館建設方面的新情況;不斷研究新問題、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四十三、文物局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四十四、文物局領導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要地方負責人到車站、碼頭、機場及轄區分界處迎送。不吃請,不收禮。
  四十五、文物局要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六、局長出差(出訪)或休假,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由辦公室事先向國務院值班室和文化部部長辦公室報告。
  四十七、副局長出差(出訪)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局長,由辦公室通報文物局其他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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