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機關接待用餐和小型會議工作餐暫行規定》的通知
(辦發[2005]1號 2005年4月20日)
機關各司室,機關服務中心: 《國家文物局機關接待用餐和小型會議工作餐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4月7日第7次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文物局機關接待用餐和小型會議工作餐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局機關接待用餐和小型會議工作餐的管理,加強廉政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用餐和小型會議用餐及誤餐的,嚴格按照審批程式審批後方可安排。未經審批的,壹律不予安排。 第三條 審批程式及用餐標準: (壹)省、市、部委辦領導來訪,由局領導出面的招待宴會用餐,由秘書處提出計畫報辦公室領導審批。餐費標準為每人100—120元。 (二)地方文物(文化)局領導來訪的招待用餐及會議用工作餐,由主辦處提出計畫,經司(室)領導同意後報辦公室領導審批。餐費標準為每人50—60元。 (三)局內召開的小型會議用餐,由主辦處按業務經費審批程式審批。餐費標準為每人50元。 (四)局機關內部會議的誤餐,由機關服務中心服務管理處報中心領導審批。餐費標準為每人10—20元。 (五)外事宴會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 (六)上述標準除省、市、部委辦領導來訪可增加每人20元飲料費外,其他用餐標準包括飲料費。午餐壹般不安排含酒精的飲料(外事宴請除外)。 第四條 安排接待用餐和小型會議用餐,應嚴格控制陪餐人數,無關人員不得出席。各類用餐經審批後,統一將批件交由機關服務中心服務管理處辦理,每月統一結算。 第五條 機關服務中心服務管理處要嚴格執行用餐標準,不得超標準安排,每月結算後按經費項目分類匯總,經辦公室領導審核後報帳。 第六條 經2005年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