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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特批項目經費安排暫行規定
[2007-10-28]


關於印發《文物保護特批項目經費安排暫行規定》的通知

(辦發[2005]3號  2005年7月4日)

局機關各司(室):
  《文物保護特批項目經費安排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第1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專此通知。

文物保護特批項目經費安排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物保護特批項目經費(管理)安排程式,解決文物保護中的緊迫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法規,結合文物保護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批項目是指:
  (壹)党和國家領導人批示的項目;
  (二)文化部主要領導批示的項目;
  (三)財政部有關部門領導批示的項目;
  (四)國家文物局扶貧單位的項目。
第三條  特批項目經費是指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中用於文物保護特批項目的經費。
第四條  特批項目的報批程式:按照党和國家領導人、文化部主要領導、財政部有關部門領導批示或國家文物局確定的扶貧單位項目批示,由相關司提出意見後報辦公室匯總,並依據年度切塊規模提出經費安排建議報局長辦公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  特批項目應履行正常的方案報批程式。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領導批示先行安排經費,之後補報相關材料。
第六條  特批項目經費原則上每項控制在50萬元以內。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接受國家文物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按規定報送財務統計報表和決算資料。納入績效考評範圍。
第七條  已批准並撥款的特批項目,應儘快組織實施,在撥款到位後第二年度仍未實施的項目,國家文物局將對該項目進行調整或予以註銷。
第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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