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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辦公室關於局領導出席公務活動的暫行規定
[2007-10-28]


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辦公室關於局領導出席公務活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辦發[2005]5號  2005年8月25日)

機關各司室、機關服務中心:
  經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國家文物局辦公室關於局領導出席公務活動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關於局領導出席公務活動的暫行規定

壹、為進一步規範文物局領導出席公務活動行為,使局領導能夠有更多時間深入實際,深入基層,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工作作風,使局領導能夠集中精力研究和解決文物、博物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基層服務,使局領導減少出席不必要的事務性活動,根據中辦、國辦有關規定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二、局領導出席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
  (壹)出席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
     (二)陪同党和國家領導人視察文物工作、參觀文物展覽活動。
     (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人批示精神開展的調研活動。
     (四)出席文物局主辦或參與主辦的會議、活動以及各司室、直屬單位舉辦的重要活動。
     (五)出席外事活動以及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公務活動。
     (六)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文物博物館工作的彙報。
     (七)聽取有關專家、學者和群眾對文物博物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應邀出席的壹些臨時性公務活動。
三、辦公室負責安排局領導出席公務活動工作。
辦公室秘書處具體負責局領導出席公務活動的聯繫、協調和服務工作。
辦公室外事處(港澳臺處)具體負責局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或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公務活動。
四、辦公室秘書處將按照下列要求安排局領導公務活動。
     (壹)確保局領導按照中辦、國辦的通知要求,出席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
     (二)協調安排局領導陪同党和國家領導人視察文物工作、參觀文物展覽等活動。
     (三)協調安排局領導出席我局舉辦的重大活動或召開的全國性會議。
     (四)按對等原則安排局領導公務活動。
     (五)除重大活動外,不同時安排兩位以上局領導出席同一活動。不安排局領導出席應酬性的活動。
     (六)酌情安排局領導出席壹般性的會議、活動。
     (七)按局領導要求安排活動。
五、以局名義參與主辦或與其他部門及地方政府共同主辦文物會議或活動,應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並納入我局年度工作計畫,對已經批准的與部門或地方政府共同主辦的涉及文物保護和文物展覽的活動,根據需要由局領導擔任組織機構的領導職務,並安排出席有關活動。
六、各直屬單位召開的重要會議和舉辦的重要活動,需要請局領導出席的,可向辦公室發函,由辦公室報請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安排出席,或請相關司室負責人出席。
七、有關部門和各地方政府舉辦的相關活動,壹般不安排局領導出席。如確需出席的,由辦公室報請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可協調壹位局領導出席或商請相關司室負責人代為出席。
八、有關部門或各地方政府邀請我局領導出席活動的,須在7個工作日前由部門辦公室正式向文物局辦公室發邀請函。辦公室秘書處接到邀請函後,由辦公室報請分管局領導閱示後,予以回復。
有關部門或各地方政府擬來機關要求我局領導聽取工作彙報的,須在3個工作日前由上述部門辦公室向我局辦公室發出通知。由辦公室報請分管局領導閱示後,予以回復。如果分管局領導不在京,可安排其他局領導聽取彙報,並由辦公室秘書處向機關有關人員發出公務活動通知單,以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九、秘書處要主動熱情並周到地做好局領導出席各種活動的協調服務和前期準備工作。必要時應到現場安排好有關工作,以確保局領導安全順利地出席有關會議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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