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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

辦秘發〔2008〕2號

局機關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為貫徹落實《條例》,進一步做好國家文物局信息公開工作,經局領導批准,現將我局貫徹落實《條例》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認真學習《條例》,充分認識做好《條例》施行準備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條例》的公佈施行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行政體制的重要內容。《條例》對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範圍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機關不但要公開辦事制度與程式,還要公開辦事結果和其他掌握的大量信息,體現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在程式方面,《條例》規定的程式將更為多樣和嚴格,既有主動公開又有依申請公開,既有法定公開形式,又有非法定公開形式。在救濟途徑方面,《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保留原有的反映意見或申訴的方式外,可以採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手段,通過獨立審查有效地解決爭議,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公開信息。《條例》強調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強化責任追究和監督、保障機制。
  近年來,我局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並取得了顯著成績。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我局依法對行政許可項目、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及部分許可結果向社會進行了公示;加強了政府網站建設,在國家文物局政府網站上增加了政務公開的內容;制定了新聞發佈制度,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文物工作信息。這些措施拓寬了人民群眾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管道,加強了對文物行政管理行為的監督。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時效性和技術性要求很強的系統工程,施行《條例》的準備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準確理解、嚴格執行《條例》,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總要求,將實施《條例》與貫徹《行政許可法》相結合,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結合,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結合,與資訊化建設相結合。要妥善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係,合理界定信息公開與否的屬性,做到積極穩妥,注重時效,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充分做好《條例》施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加強領導,建立完善信息公開的工作機制
  (壹)領導機構
  成立國家文物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單霽翔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張柏、董保華、童明康同志擔任,成員包括局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主任劉曙光同志任主任、辦公室副主任關強同志任副主任。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
  (二)工作分工
  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的推進、指導、協調工作,牽頭編制國家文物局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報告。
  局機關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範圍內應公開信息的收集、報審、申請受理工作。
  辦公室及紀委分別負責對信息公開工作的保密審查和監督。
  政策法規司依照我局新聞發佈制度規定的程式,協調、組織通過新聞媒體發佈政府信息事宜。
  中國文物資訊諮詢中心負責提供、維護局政府網站專欄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並做好政府信息的網上發佈、更新工作。
  三、嚴密組織,努力提高信息公開的水準
  (壹)公開範圍
  根據《條例》要求,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只要不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外,有關工作職責、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辦事依據、條件、程式、過程、期限和結果,文件通知等政府信息原則上都要依法、依程式,定期、如實、全面公開。
  (二)公開形式
  1.通過我局政府網站專欄公開政府信息,網址是:http://www.sach.gov.cn
  2.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待新聞媒體採訪公開政府信息。
  3.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4.其他形式。
  (三)信息梳理
  各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我局的政府信息進行全面梳理,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係密切的政府信息為重點,將信息劃分為:
  1.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2.依申請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3.因公開與否暫無結論性意見而須依具體申請審批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4.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對公開與否暫無結論性意見的,要加強研究,查明依據,防止簡單化、極端化操作。
  (四)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編制
  編制信息公開目錄、指南是體現公開、便民原則和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的重要手段。按照《條例》和國辦通知要求,我局應在2008年3月底之前編制完成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並在政府網站公佈。公佈後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應適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自新增資訊發佈20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自相關內容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
  (五)信息公開程式
  1.凡屬信息公開目錄中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部門文件擬稿人要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標注,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確認,由各部門司秘及時將公開的政府信息向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信息(電子版);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轉交局政府網站並完成信息的上傳或更新。
  2.《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向掌握該信息的公開部門提出申請。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職責受理信息公開申請。接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被申請公開信息的情況於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1)屬於依申請可以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
  (2)屬於公開與否暫無結論性意見的,應當報本部門領導取得初步意見後,送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決定是否公開。其中屬於重大事項或可能涉密的,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作出進一步審核意見後,經局辦公室核報局領導作出決定。
  (3)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我局不掌握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4)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3.各部門可根據自身的工作情況,向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在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目錄中增加政府信息類別和內容,也可建立網站,並與政府網站專欄目錄中相關資訊類別相連接,發佈其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
  四、加強監督,切實提高信息公開的責任意識
  在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安排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局紀檢部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信息公開工作各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局紀檢部門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紀律處分:
  (壹)不履行主動信息公開義務或者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聯繫更新本部門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對屬於依申請可以公開的信息,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文物局信息公開目錄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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