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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審核管理規定
[2011-06-28]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審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並參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及其《操作指南》,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是指已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並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備案,擬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
  第三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的審核工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的初審工作。
  第四條 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中、英文申報文本,由文化遺產所在地市或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涉及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多個市、縣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協調有關市或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編制申報文本;涉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各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進行協商,統一組織編制申報文本。
  第五條 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中、英文申報文本(紙質件和電子件各壹式三份),由組織編制機構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六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據《實施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操作指南》的相關要求,對申報文本進行初審。
  第七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於初審同意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3月31日前將該項目中、英文申報文本及初審意見、當地民眾和利益相關方支持申報的情況說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壹並報國家文物局。涉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應當由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共同報國家文物局。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收到申報材料後,委託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
  第九條 接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自受託之日起60日內,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實施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操作指南》,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並向國家文物局提交評估報告,提出推薦申報的建議。
  第十條 國家文物局依據專業機構的評估報告,對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和申報文件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告知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經國家文物局審核同意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由相關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正式提交申報文本。
  第十二條 申報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項目,其中文化遺產部分的審核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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