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0〕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根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開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符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和第十條相關條件的考古遺址公園,可由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申請,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參加評定工作。 二、申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的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壹)已由省級人民政府公佈實施的遺址保護規劃; (二)已獲批准的考古遺址公園考古工作計畫; (三)已獲批准的遺址公園規劃; (四)專門管理機構的相關材料證明; (五)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項目計畫書; (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文物影響評估報告; (七)已開展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文件; (八)其他相關材料。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負責匯總本省(區、市)的相關申報材料,組織專家進行初評,研提意見後報送我局(壹式5份)。我局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定。受理申報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0年7月25日。 材料請寄送至: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郵編:100020 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與考古司考古處 聯繫人:張 淩 安 磊 聯繫電話:010-59881655 傳 真:010-59881703 電子郵箱:kaoguchu@sach.gov.cn 四、符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相關條件的遺址可按程式申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 特此通知。
附件1:立項申報書 附件2:評定申報書 國家文物局 二○壹○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