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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09-03-24]

  《國家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主要內容如下:

  國家文物局(副部級)為文化部管理的國家局。

  壹、職責調整

  (壹)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二、主要職責

  (壹)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文物認定、博物館管理的標準和辦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用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國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八)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的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九)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文物對外及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和鑒定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及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文物局設5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壹)辦公室(外事聯絡司)。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等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承擔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承擔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和新聞發佈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督察司。

  擬訂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組織查處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四)文物保護與考古司。

  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專案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擔文物保護與考古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承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依法承擔文化遺產相關審核報批工作。

  (五)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

  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國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承辦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鑒定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事司與機關黨委合署辦公,壹個機構兩塊牌子,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4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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