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被評為“2009年度推動河北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之一
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定州農民王月輝因發現戰國青銅劍上交國家後,導致其他合夥人不滿,將王月輝除名產生的合夥侵權糾紛案,經保定市中級法院審理後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18名合夥人停止侵權,原告(王月輝)有權繼續以合夥人的身份行使權利,履行義務;18名被告補償王月輝所受損失。此案件被評為“2009年度推動河北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之一,是從參評的40多萬件案件中,評選出具有代表性意義和社會影響力的案件。 2007年6月,王月輝在其合夥經營的沙場發現壹把戰國青銅劍,便將其交給了定州市博物館。其餘18名合夥人以王月輝未將寶劍交給沙場統一處理並將其賣掉,給沙場造成損失為由,決定取消王月輝在沙場的壹切股份。2008年2月,王月輝以此向定州市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後,定州市法院作出壹審判決:18名合夥人停止侵權,原告有權繼續以合夥人身份行使權利、履行義務;18名合夥人賠償王月輝被除名後至起訴前的損失2萬元。16名合夥人不服,向保定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保定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16名合夥人與王月輝等合夥的目的是經營沙場,賺取利潤,而王月輝發現青銅劍並上交國家的行為與采沙不同,其已超出了沙場經營管理的範疇。由於青銅劍屬於國家文物,按照法律規定必須上交國家,因此沙場無權就青銅劍的歸屬做出決策。根據王月輝與其他合夥人簽訂《合作條約》“重大事情,必須經全體成員協商決定”的規定,其他合夥人對王月輝作出除名決定不應發生效力,王月輝仍應作為合夥人進行經營、參與分配利潤。保定市中級法院以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河北省文物局執法督查處 李筱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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