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省新昌縣文物監察大隊接群眾舉報得知吉安橋下有人在做路。吉安橋系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位於新昌縣小將鎮舊塢村南,該橋南北向單孔石砌拱橋,全長35.4米,橋面寬6.7米,孔徑20.2米,矢高11.9米,是新昌縣保存較好的古橋之一。對此,新昌縣文物監察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當即派出執法人員與縣文物館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調查。
據舊塢村書記和文保員通報,日前,他們曾告知當事人在橋下做路會影響古橋的安全,應停止施工。但是,當事人認為做條沙石路,開開拖拉機,不會對古橋造成危害,拒絕停工。執法人員掌握了基本情況後,馬上與當事人取得了聯繫。當事人到達現場後,執法人員對其進行了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嚴肅指出其的行為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終止違法行為,否則將依法予以查處。當事人經過執法人員的耐心教育,並經村兩委班子同意,另行確定了路線讓其改道,同意放棄原來已經基本完成的道路,改為在古橋建設控制地帶以外重新做路。
壹起危及古橋安全的違法行為終於阻止並得到妥善解決。它給我們的啟示有三:壹是舉報管道要暢通,要及時掌握文物違法活動的信息,有利於違法行為的有效處置。二是要取得當地政府、村和文保員的配合,能事半功倍,工作效果好。三是對違法當事人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辦事、以理服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文明執法、人性化辦案。(浙江省新昌縣文物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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