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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許可

  壹、事項名稱: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參觀項目名稱及目的;參觀時間及地點;專案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2、具體參觀計畫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3、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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