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參觀項目名稱及目的;參觀時間及地點;專案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2、具體參觀計畫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3、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