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局直屬文物收藏單位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
二、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理的原因和方式;需處理的文物或標本數量。
2、文物或標本目錄。內容包括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完殘狀況、相關照片。
3、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其他有關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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