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博物館壹級藏品取樣分析
二、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1、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2、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