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壹級文物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1、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2、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