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 國際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文物或自然標本送到境外進行分析化驗或技術鑒定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須合作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目的及理由;境外檢測機構的情況介紹。
2、出境文物及自然標本清單。內容包括文物或標本的名稱、質地、時代、來源、尺寸、完殘狀況以及照片。
3、國際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項目的批准文件。
4、考古發掘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評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