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考古發掘領隊資格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申請書》。申請書文本可在我局秘書處領取,也可從我局網站下載。
2、申請人的本科以上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證明材料。非考古專業人員需提交國家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
3、1~2篇田野發掘簡報和代表性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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