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 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標本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目的及理由。
2、有關考古發掘項目的所有出土文物的目錄。
3、擬留作科研標本的出土文物目錄及簡介。內容應包括文物名稱、質地、時代、出土的具體地點、尺寸、完殘狀況以及照片。
4、考古發掘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評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