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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在中國境內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許可

壹、事項名稱: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在中國境內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保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審查,形成意見與申請材料壹並上報國務院。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外方單位負責人致國家文物局的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合作基本構想、研究物件、範圍和學術目的等。


  2、由中外合作單位雙方草簽的合作意向書。意向書具體內容包括:


  (1)合作意向、範圍和目的。


  (2)合作內容、對象及研究方法。


  (3)外方合作機構的基本情況,主要參加人員的學術經歷、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成果。


  (4)中方參加合作的項目人員組成、分工和項目主持人的學術經歷與主要成果。


  (5)合作工作計畫,合作項目的經費、設備來源及管理方式。


  (6)文物的安全保護措施,意外事故的處理及風險承擔等。


  3、由合作項目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關於該合作項目在當地實施的可行性研究材料。此材料應附有地方外事、公安、安全、軍事等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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