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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許可

壹、事項名稱: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保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項目簡介。


  2、勘探或發掘對象的詳細介紹,包括名稱、時代、具體地點、範圍、示意圖、照片等內容。


  3、前期準備情況,對先前或初步研究的結果進行評估。


  4、年度勘探或發掘項目完成時間表。


  5、年度勘探或發掘項目的說明和目標。


  6、準備採用的方法和技術。


  7、經費來源及數額。


  8、人員組成情況,每位成員的資歷、責任和經驗,其中應有不少於4名國家文物局認可的水下考古專業人員。


  9、實地考查工作後的分析工作和其他活動的計畫。


  10、勘探及發掘活動期間遺址的管理和保護措施。


  11、安全措施。


  12、環境保護措施。


  13、出水文物保護的技術準備情況。


  14、報告編寫、出版計畫。


  1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6、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關於該項目可能對當地文物保護產生的各種影響的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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