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考古發掘計畫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保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五、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申請書文本可在我局秘書處領取,也可從我局網站下載。
2、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3、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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