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拆除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省級人民政府的徵求意見文件。
2、必須遷移或拆除文物保護單位的理由及論證評估材料。
3、遷移或拆除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