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用途。
2、工程位置圖和工程設計方案。
3、省級人民政府公佈的關於該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管理規定和要求;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管理工作的部門對該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該具體管理規定和要求的意見。
4、涉及地下遺存的,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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