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省級人民政府的徵求意見文件。
2、必須進行該工程的理由說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3、確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遺存的,須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5、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制定的該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涉及世界遺產的,需提供申報文本或有關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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