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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開平市文博系統組織學習《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2009-03-09]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讓開平市文博系統工作人員能夠儘快掌握、熟悉《實施辦法》, 3月5日下午,開平市文物局組織局機關、碉樓研究所、華僑博物館及普查辦全體人員學習了該《實施辦法》。

  據瞭解,《實施辦法》是廣東省第一部地方性的文物保護法規,對今後的文物保護工作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實施辦法》共41條,重點是補充和細化了《文物保護法》有關條款,在文物保護工作的保障措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文物安全責任制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實施辦法》延續了文物保護工作“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在此基礎上作了壹些創新。比如針對實際工作中,部分地方對文物保護單位重開發、輕保護,忽視了對其本體的維修和保護,資金投入不足等問題,《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利用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開闢參觀旅遊場所,其門票收入應當在財政部門的監管下,全部用於文物保護,其中用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養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第十七條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管理不可移動文物的,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與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簽訂保護協議,並報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管理不可移動文物,必須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進行裝飾、裝修。第二十條規定:嚴格控制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以及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確需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征得文物管理人同意,提出拍攝方案或者活動計畫,制定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按相關規定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以及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管理人應當將所得收益用於文物保護。

  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對違反《實施辦法》的相關條款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裝飾、裝修,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其他相關係款的,視情節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東省開平市文物局 吳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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