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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規定降低舊城人口密度
[2005-03-28]

  北京市25日於此間召開的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規定要降低舊城人口密度。該《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慣例,地方性立法往往經過兩次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但是,在去年進行《條例》的草案修改稿審議時,壹些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正在進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規內容應注意與其相銜接。因此,目前出臺的《條例》根據《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務院的批復內容進行了修改,並進行了第三次審議。

  根據國務院批復中提出的“有序引導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疏解與調整”精神,以及總規劃中“積極疏解舊城的居住人口的規定”,《條例》在第二十一條規定,市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調整舊城城市功能和疏解舊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居民遷出舊城市,降低舊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舊城居民的居住條件。

  《條例》還規定,對負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出現違法調整保護規劃、違法調整歷史文化街區範圍、違法審批、濫用職權等情形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對違法拆除、改建、擴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以及未按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和風貌修繕標準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義務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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