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13日上午舉行的麗水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上,《麗水市古民居保護管理辦法》獲得通過,並將於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麗水市古民居保護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四條。第一章總則壹共六條,主要表達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古民居的定義;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共十條。主要表述了認定古民居的條件,申報、審核及其公佈的流程,古民居保護的政府責任和具體辦法。第三章維修與利用,共三條。主要表述了古民居維修與利用的原則與機制。第四章法律責任,共三條。主要表述了侵佔、破壞古民居及其構件、違規建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處罰方法,第五章附則,共二條。對古民居構件進行解讀,規定辦法執行時間。
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野外調查中,麗水市共登記宅邸民居3367處,其中明代以前的78處,清代2495處,民國794處;宗祠1269處,其中清代以前的古宗祠983處,民國以後的286處,古村落26處。保護、利用好這些古民居,對提升麗水人文魅力、推進麗水生態旅遊型城市建設等方面都有著積極作用。麗水市政府法制辦在5月31日召開了徵求意見會,在修改完善的基礎上,7月份又在網上公示徵求意見。《辦法》的出臺,將有效保護未被列為文保單位的,但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浙江文物網 周永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