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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農村建設要注重文化遺產保護
[2006-12-08]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加強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便是其中壹項不可或缺的內容。

  保護文化遺產,應納入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能簡單地理解並變成為“拆舊村建新房”,這樣不但會使各類文化遺產遭到破壞,還會喪失農村特有的風貌,切斷農村的傳統文脈,阻斷歷史和文化的積澱。《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村莊治理要突出鄉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因此,豐富新農村建設中的文化內涵,必須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樣才能保持獨特的地域特徵,保持優秀的文化傳統,構建符合當地特色的農村文化。

  保護文化遺產,應列入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規劃是龍頭,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首先,要對轄區內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全面普查,全面瞭解和掌握文化遺產分佈情況、所處環境和保護現狀,按照標準,甄別有價值的歷史文化村鎮和傳統鄉土建築,予以公佈並開展保護工作。其次,要將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納入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之中,在制定新村鎮建設規劃的同時,高標準搞好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以便使文化遺產保護和新村鎮建設同步進行。

  保護文化遺產,應調動村民的積極性。廣大農民是新農村文化建設的主體,也是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力量。當前一些地方的物質文化遺產由於歷史久遠,投入不足,年久失修,破損嚴重;壹些地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面臨失傳的危險。因此,保護文化遺產,要加強宣傳教育,開展文化遺產知識下鄉、專題文藝演出、廣播電視宣傳等多種活動。特別是要加大在農村地區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力度,使農民群眾認識到保護文化遺產的意義,以及保護文化遺產與其切身利益的關係,培養廣大農民群眾尊重和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引導和鼓勵他們參與文化遺產保護。要制定村民公約,把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寫入其中。要讓農民得到實惠。壹方面,充分利用豐富的文化遺產優勢,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多層次的農村文化活動,如開展遊園、聯歡和展示社區民俗風情等為主要內容的民俗節日和燈會、廟會,滿足農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增強農民群眾的幸福感。另一方面,要結合農村文化產業的建設,推進鄉村旅遊產業的發展,做活文化與經濟互動文章,增加農民收入。此外,還要重視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如對在古村落內生活貧困、無房居住或佔用公共祠堂居住的農民,由政府就近規劃一塊新農村建設安置地,並採取減免費用等措施安置搬遷戶。這樣既保護了文化遺產,又改善了群眾生活。

  保護文化遺產,應加大投入。首先,各級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區域內鄉土建築等重點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投入。對於其他未列為保護對象的鄉土建築,可以通過相應的政策規定,鼓勵、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對於產權屬個人所有的有價值的鄉土建築,在文物部門指導下進行維修時,政府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其次,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積極發展農村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推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再次,要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動員社會能人、受益群眾捐資,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多管道解決農村文化遺產的投入問題,建立起政府、社會、集體、個人按比例共同出資承擔的投入機制。

  保護文化遺產,應建立“政府牽頭、協會主導、村民配合”的長效管理機制。政府牽頭,就是政府發揮牽頭協調作用,説明解決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協會主導,就是成立村民理事會,通過理事會來貫徹規劃思路、加強保護措施的落實、規範經營秩序、統籌利益分配。村民配合,就是調動村民的積極性,讓村民成為文化遺產的保護者、經營者和受益者。同時,要完善執法檢查制度,認真開展《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嚴厲打擊損害文化遺產的人和事,建立保護責任制度,確保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廖明耕 大江網-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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