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銀川召開,會上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該草案中提出,大中型工程建設須報 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如建設單位未經同意開工建設最高被罰十萬,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草案中提到,自治區境內地下、內水中遺存的壹切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建設、國土資源、工商、公安、發展改革、旅遊、宗教、環保、林業、海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要做好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辦法草案還提出,在自治區內進行大、中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地址意見書後,應當報請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從事考古挖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考古調查、勘探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專案的 安排在30個工作日完成考古調查、勘探。考古調查、勘探結束後,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考古調查、勘探結果處理意見書。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考古調查、勘探結果處理意見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相關審批手續。
辦法草案中提出,如建設單位違反辦法規定,未經文物考古部門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楊麗 實習生 段春 法治新報——寧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