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考古發掘資質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團體資格申請書》。申請書文本可在我局秘書處領取,也可從我局網站下載。
2、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人員的證明材料。
3、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以及代表性學術成果介紹等)。
4、從事文物安全保衛專業人員的名單及簡介(專業背景、工作經歷等)。
5、從事考古發掘所需技術設備配備情況的具體說明。
6、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的具體說明。
7、已開展的有關工作情況報告。
8、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同意申請的書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