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第八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五、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1、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2、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