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受轉讓、抵押人的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文物保護單位名稱、位置及修繕情況;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理由。
2、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具體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3、由出資修繕的政府有關部門簽署意見的有關修繕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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