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位置、類別和規模。
2、我局批准該修繕項目設計方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