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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壹、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保護措施名稱、理由及主要內容。


  2、建設工程選址批准文件。


  3、保護措施具體方案。


  4、保護措施具體方案中涉及文物保護工程的,應附有我局批准該工程方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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