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6日經國家文物局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第三方機構在國家文物局組織的文化遺產領域國家科技支撐計畫(以下簡稱“支撐計畫”)課題中的評估諮詢工作,推動和保障支撐計畫課題的順利實施,根據《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技支撐計畫管理暫行辦法》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國家科技支撐計畫課題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並受國家文物局委託,獨立開展支撐計畫課題評估諮詢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評估諮詢是指第三方機構對支撐計畫課題的執行情況、組織管理、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和課題績效等進行獨立評估,並為國家文物局對支撐計畫課題的管理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課題是指國家文物局組織的支撐計畫項目下屬課題;專題是指支撐計畫課題下屬專題。
第二章 第三方機構的遴選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依據公開申請、擇優選擇的原則,確定第三方機構。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的遴選範圍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文物博物館單位和專門從事科技評估諮詢業務的科技服務機構。
第七條 第三方機構須組建由專業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組成的評估諮詢專家支援系統。評估諮詢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能夠獨立、客觀、實事求是地提出評估諮詢意見;
(二)主持或參與過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或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
(三)在以往的科技評估諮詢活動中無違反評估諮詢專家行為規範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及怠忽職守等行為;
(四)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技術水準,從事被評估課題所屬領域或行業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以上,並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準,熟悉被評估課題所屬領域或行業的最新科技發展狀況,瞭解本領域或行業的科技活動特點與規律;
(五)科技管理人員應熟悉課題評估的基本業務,掌握課題評估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熟悉相關經濟、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國家科技支撐計畫有關管理規定。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科研課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課題辦”)負責第三方機構遴選的組織工作,並按以下程式進行:
(壹)國家文物局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科技平臺”上發佈第三方機構的遴選通知;
(二)第三方機構申請者在國家文物局發佈遴選通知後的壹個月內,選定擬評估諮詢的支撐計畫課題,填寫《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國家科技支撐計畫課題評估諮詢機構資格認定申請書》,報送課題辦;
(三)課題辦組織專家會議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根據專家意見初步確定第三方機構,報國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門審定;
(四)國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門與審定的第三方機構簽訂評估諮詢委託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五)課題辦在合同生效後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課題承擔單位。
第三章 評估諮詢程式和內容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對課題的執行計畫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諮詢。每次評估諮詢活動不超過3天。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在合同簽訂後壹個月內進行課題執行計畫評估諮詢,在被評估課題的執行期內每半年進行壹次課題執行情況評估諮詢。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在每次評估諮詢活動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課題承擔單位,並對課題承擔單位應做的準備工作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評估諮詢專家通過審閱資料、聽取彙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等方式對課題的執行計畫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諮詢,每次參加評估諮詢活動的專家應為3~7人。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課題的執行計畫進行評估諮詢,指出課題執行計畫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原因,並提出改進建議。
(壹)課題的研究基礎(包括相關研究工作的積累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已具備的科研條件和缺少的科研條件);
(二)課題的研究內容及任務分解;
(三)課題和各專題擬解決的主要技術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
(四)課題和各專題擬採取的技術路線及技術措施;
(五)課題和各專題的主要創新點;
(六)課題和各專題的執行進度計畫;
(七)課題和各專題設置的階段性目標;
(八)課題和各專題的風險分析及對策。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課題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諮詢,指出課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考察和分析其原因,並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
(壹)課題和各專題的執行進度情況;
(二)課題和各專題階段性目標的完成情況;
(三)課題和各專題執行計畫的變更情況;
(四)課題和各專題技術路線的執行情況;
(五)課題和各專題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
(六)課題和各專題主要技術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的解決情況;
(七)課題和各專題主要考核的技術指標(如形成的知識產權、技術標準、新技術、新產品、新裝置、論文專著等數量、指標及其水準等)的完成情況;
(八)課題和各專題下一階段主要的技術風險;
(九)課題和各專題的組織管理情況;
(十)課題和各專題的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在每次評估諮詢活動結束後15日內,出具詳細的評估諮詢報告,報送課題辦。
第四章 義務與責任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按照科學、客觀、獨立、保密的原則開展評估諮詢工作;
(二)跟蹤瞭解課題的進展情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文物局彙報;
(三)定期組織專家開展評估諮詢活動,並按合同要求提交評估諮詢報告。
第十七條 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積極配合第三方機構的評估諮詢工作,按時參加第三方機構組織的評估諮詢活動,並根據第三方機構的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二)及時通知第三方機構參加課題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組織的與課題有關的會議,並提供會議紀要。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若有以下行為的,由國家文物局給予通報批評、減扣或追回課題評估諮詢經費、中止評估諮詢委託等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相關部門處理,追究其相應責任。
(壹)未經國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門批准,轉讓評估諮詢業務;
(二)未經國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門許可,將評估諮詢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或公開發佈;
(三)未經國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門和課題承擔單位的同意,將所評估諮詢課題的有關文件和資料以任何方式提供予他人,或利用評估諮詢活動得到的非公開技術秘密為本機構或他人謀取私利;
(四)故意損害國家文物局、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的相關權益;
(五)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若有以下行為的,國家文物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相應處理。
(壹)不按第三方機構要求提供評估諮詢的相關資料和信息;
(二)不配合或無故阻撓第三方機構的評估諮詢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