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策法規
政務資訊:領導講話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規 | 政策解讀   服務信息:辦事指南 | 資料下載 | 資料信息 | 文博鏈結 | 新聞速遞
互動交流:局長信箱 | 網上調查 | 線上訪談 | 留 言 板 司局子站:預算財務 | 考古發掘 | 科技平臺 | 執法督查 | 黨建工作
首頁 > 政務資訊 > 政策法規 > 規範性檔 > 詳細資訊
   [高級搜索]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2007-10-31]


文物保發〔200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國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並通過,我局決定頒發《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請你局(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相關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壹、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的管理。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等級分為四級,即甲級、乙級、丙級、暫定級。
  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頒發甲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審定、頒發乙級以下(含乙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乙級資質審定結果應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的日常管理及年檢工作。甲級資質的年檢結果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二、資質等級標準

  第五條  甲級資質標準:
  壹、單位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過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經歷,或12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歷、並主持過5項以上一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固定工作人員不少於10人,其他監理員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四、相關專業工種人員配置齊全。
  五、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六、近三年內承擔過5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壹級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作,或10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壹級文物保護工程或二級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作。
  第六條  乙級資質標準:
  壹、單位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過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經歷,或10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歷、並主持過3項以上一級或5項以上二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固定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監理員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四、相關專業工種人員配置基本齊全。
  五、註冊資金不少於70萬元。
  六、近三年內承擔過5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80萬元以上的二級文物保護工程、或10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40萬元以上的二級或三級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作。
  第七條  丙級資質標準:
  壹、單位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過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經歷,或6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驗,並主持過3項以上二級或5項以上三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固定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監理員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四、相關專業工種人員配置基本齊全。
  五、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六、近三年內承擔過3個以上單項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三級文物保護工程、或10個以上三級文物保護工程的監理工作。
  第八條  暫定級資質標準:
  壹、單位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並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過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護工程經歷,或6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歷、並主持過3項以上二級或5項以上三級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固定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監理員持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
  四、相關專業工種人員配置基本齊全。
  五、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第九條  業務範圍:
  甲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監理所有級別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
  乙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監理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
  丙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監理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
  暫定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監理工程等級為四級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

三、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申請甲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匯總後,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申請乙級以下(含乙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需提供下列資料:
  壹、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企(事)業單位章程;
  四、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等相關資料;
  五、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的工作簡歷、《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證書》等相關資料;
  六、已完成文物保護工程監理項目的合同及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申請晉升資質等級,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單位原資質證書;
  二、經審計的前一年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業務手冊》及三年內完成的相應級別的工程監理合同及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只可申請暫定級資質。
  已有監理資質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連續3年年檢合格,且已達到上一個資質等級標準後,可以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  個人資質的申請與審批:
  壹、申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十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經培訓、考試合格。
  二、申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從事文物保護工程三年以上,並經培訓、考試合格。

四、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出借。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超業務範圍承攬業務。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文物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壹、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年檢表》、《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當年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業務手冊》等相關資料。
  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做出資質年檢結論。甲級資質單位年檢情況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年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壹、在監理活動中發生監理責任事故者;
  二、塗改、偽造、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或超業務範圍承攬業務者;
  三、壹年內沒有監理業績者。
  四、未達到相應資質等級標準者。
  第二十條  資質年檢不合格,由審批部門審核、降低其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一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單位,由審批部門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二條  塗改、偽造、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攬業務,由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資質審批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他有礙監理公正利害關係者,不得承擔該項保護工程的監理業務。已承擔者,由資質管理部門責令退出。拒不退出的,由資質審批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監理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由資質審批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被取消資質的單位應立即停止其文物保護工程監理業務活動,若要恢復需在停止監理活動壹年後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資質申請。
  第二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地址等,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破產、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第二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遺失《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應在全國(或全省)性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五、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版權所有© 國家文物局   京ICP備05069028號
網站管理:中國文物資訊諮詢中心 聯繫電話:86-10-8463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