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9月15日,以全國政協副主席張思卿為組長的全國政協聯合調研組抵達杭州,開始對浙江、江西兩省“新農村建設中的文化遺產保護”進行為期14天的專題調研。9月15日—22日,聯合調研組在東陽、永康、蘭溪、武義等地進行了考察調研。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保華專程赴杭州,向聯合調研組作了專題彙報,浙江省副省長盛昌黎在17日的座談會上介紹了浙江在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情況。相關新聞本刊已在上期作了報導,本期我們把各地向聯合調研組彙報的材料做了整理、匯總,以專輯形式刊出。
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黨中央做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戰略部署,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現代化農業的重要舉措,其重點是加強村鎮建設和環境整治,建設新村鎮,發展農村各項社會事業,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使農村整體面貌出現較大改觀,從而達到提高農民生活品質、縮小城鄉與貧富差別、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作為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作為惠及億萬農民的系統工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啟動和建設高潮的掀起,必將給廣大農村地區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同時也必將給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新的課題。
中國是擁有長達7千年農業文明的古國,文化遺產數量眾多。目前已知的不可移動文物達40余萬處,其中近7萬處被公佈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且半數以上分佈在村、鎮。鄉土建築是我國數量最多、文化內涵最豐富的文化遺產種類之一,其發展演變歷史貫穿著中華民族自原始社會以來數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不僅反映了我國豐富多彩的文化,也是人類文明的歷史見證,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的鋪開,鄉土建築的保護工作面臨很大威脅。壹些具有保護價值的鄉土建築未能列為政府的保護對象,已經被拆毀或被列入拆遷整治計畫;另有許多鄉土建築因為長期無人居住、管理,日益破敗乃至於倒塌;鄉土建築的周邊環境也隨著經濟發展而急劇變遷,生存環境不斷惡化,很多甚至處於垃圾遍地、污水橫流的境地。因此,做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迫在眉睫。保護好鄉土建築這一獨特而豐富的文化遺產,是新形勢下賦予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急切和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
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情況
1、結合文物普查,對地上鄉土建築和地下古代遺跡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調查,並依據其價值分別公佈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落實四有工作,收錄到公開出版的文物地圖集。近年來,建設部和文物局已組織評選出兩批國家歷史文化名鎮(村)共計80個,目前正啟動第三批評選工作。壹些省份也根據自己的情況公佈了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村),如浙江省已公佈了78個省級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區)。
2、國家較早注意到鄉土建築的保護問題。國務院早在1988年公佈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時,即開始關注鄉土建築的保護問題,將潛口民宅等重要民居村落列為國保單位加以保護。近期《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明確規定:“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目前,已公佈的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有127處屬此類項目。我國的33項世界遺產中也有1項(安徽西遞、宏村)為古村落。國家已將國保單位中鄉土建築的保護規劃和建檔工作納入到“十一五”規劃中。
3、為加強對鄉土建築的保護工作,部分省份出臺了專項保護條例。如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對保護當地鄉土建築起了很大作用。在相關條例的指導下,不少地方政府科學決策,預先組織編制歷史文化村鎮保護規劃,在規劃指導下積極開展保護整治工作。如浙江省前三批歷史保護區中的古村落、古鎮絕大部分均完成了保護規劃編制審批工作。
4、歷年來國家、地方各級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投入了大量資金用於鄉土建築的維修,使許多價值較高的文物建築得到維修保護,並在部分地區得到較好利用。如浙江省寧海縣前童村、蘭溪市諸葛村,在千方百計做好古村落等鄉土建築保護工作的前提下,積極探索保護與合理利用、資金籌措、管理、宣傳等方面的新方法、新途徑,取得了較好成績,實現了遺產保護與當地經濟、居民生活的同步發展。很多地方結合自身特點,逐漸摸索、建立了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修繕與整治由政府、社會、個人按比例共同出資承擔的投入機制。如浙江省杭州、紹興等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均通過多方籌措資金,進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整治。浙江省省財政設立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數額從2001年的每年300萬元增加到2006年的每年600萬元。
5、對位於農村地區的大遺址,積極探索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係,引導地方政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強調大遺址保護工作要惠及當地群眾。陝西、河南等省在這方面進行了嘗試。
6、加強田野文物安全工作。不少地方成立了文物保護機構,形成了三級文物保護網路,同時針對部分古墓集中地區盜墓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與有關部門壹起開展專項打擊工作,並取得明顯的成效。
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我們的鄉土建築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了壹些成績,但在我國社會經濟加速發展的歷史時期,大批鄉土建築依然受到極大威脅,鄉土建築遭到破壞、走向消亡的速度正逐漸加快。保護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保護的標準問題。由於鄉土建築的研究、保護興起較晚,文物部門和學術界對其重要性雖然看法壹致,但在具體的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上尚存在分歧。由於鄉土建築涉及的範圍很廣,各地情況差別很大,保護對象十分複雜,因此制定全國統一的保護標準難度很大。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近年曾公佈過《中國曆史文化名鎮(村)評選辦法》、《中國曆史文化名鎮(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該評選辦法、指標體系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但適用對象僅限於中國曆史文化名鎮(村),並不適用於普通的鄉土建築。因此,單獨制定鄉土建築的保護標準、評價指標是當前的首要工作。
2、保護的政策、法規問題。我國持續高速發展的經濟建設活動,已由舊城改造發展到新農村建設,如不及時制定鄉土建築保護法規,大規模的新農村建設活動將在短時期內嚴重破壞千百年來形成的傳統文化圈。從新農村建設試點省份的情況來看,凡是未列入文保單位的鄉土建築,在有關政策鼓勵之下均可由村民自願拆除改造,壹些十分珍貴的文化遺產隨時面臨被拆毀的危險;同時也出現了住戶想保護但無法可依,或因不符合村鎮總體規劃不得不拆的局面。目前,我國雖然有一部《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用於廣泛意義的文物保護管理,但因為鄉土建築的保護具有特殊性,這些法規並不能完全滿足其保護需要;而有些地方出臺的法規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局限性,只適用於當地;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制定專門的、全國性的法規來解決鄉土建築,尤其是大量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或政府保護名錄的鄉土建築的保護問題。它們正面臨各種建設性破壞與自然損毀。
3、土地政策和產權問題。按照國家有關土地法規,我國農村實行“壹戶壹宅”政策,舊宅基地(即舊民居)不拆,土地部門不批新的宅基地,結果迫使村民拆舊建新,導致眾多傳統民居被毀。同時,古村落裏的無序建設也肢解了文化價值很高的原有格局、風貌,很多傳統民居、村落周圍興建起大量新建築、現代建築,破壞了和諧的自然環境。鄉土建築內大部分房屋產權屬於集體和村民個人所有,少數屬於國有,造成管理和保護工作很難進行。有些房屋分屬幾戶、十幾戶,保與拆、修與不修難以統一,從而造成其自然損毀。
4、資金問題。目前,鄉土建築的保護資金、改善基礎設施的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導致維修保護工作嚴重滯後。由於鄉土建築數量多,維修規模大,所需費用極高,單憑居民、村鎮和地方政府的力量難以承擔,不少鄉土建築失修失養。另外,因部分老建築的維修費用甚至高於新建築,居民對投資維修的積極性普遍很低。而按照現行文物保護資金使用政策,專項資金不能補貼產權屬於私人的古民居,造成大量亟待維修的民居由於住戶、鄉鎮等地方政府無力負擔,導致維修保護不利,自然損毀的態勢尚未扭轉。
5、管理和維修問題。鄉土建築不同於壹般的文物保護單位,新舊建築雜處,保護對象和周邊環境十分複雜,居住人口眾多,仍為民眾日常生活、生產使用,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合理的管理,產權關係又不太清晰,與情況相對簡單、產權相對清晰的壹般文物保護單位差別較大,相比之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難度也更大:要麼無人管束、亂拆亂建,甚至在周圍興建起大型水泥廠、化工廠等污染項目,直接加劇了水源、空氣污染,不同程度破壞了原有生態系統;要麼基礎設施落後,缺乏必要的衛生、排水等公共設施,生活條件極差,居民喪失保護文物的積極性,任其失修、垮塌,使得鄉土建築直接面臨著生存危機。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俞源村、諸葛長樂村等也都不同程度地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在維修方面,當前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主要適用於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而鄉土建築數量眾多,且大多未列為保護對象,因此,當前鄉土建築保護急需加強管理,並建立、完善適合其特點的維修管理體制。
6、宣傳教育力度不夠。目前對新農村建設宣傳很多,但對於建設過程中的文化遺產保護宣傳力度不夠。很多地方對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認識不到位,理解有偏差,誤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理解為建新村運動,存在簡單的城市化傾向,壹味求“新”求“洋”,沒有把保護文化遺產的內容納入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規劃中,沒有考慮民族文化的傳承問題,造成了鄉村、民族和地域特徵的喪失;新建的村落也逐漸變得千村壹面,失去特色。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農田改造、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農民生活設施建設以及村容整治等項目的全面展開,如果不及時進行合理規劃,必將對文化遺產保護構成威脅。有些地方甚至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的建設活動,在涉及到已公佈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點時,也未依法徵求文物部門的意見。
進一步開展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年的舊城改造運動已經讓我們失去了很多城市文化遺產,導致我國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在新農村建設中如不及時制定政策,加強鄉土建築遺產保護,其後果將更加嚴重,並直接危及我們國家的文化安全,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根據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結合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現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1、完善技術規範,確定保護標準。國家文物局已經組織了國內有關專家和相關省份的文物管理工作者召開專門研討會,探索和制定鄉土建築的保護標準問題。經過熱烈討論並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已初步制定了《新農村建設中應予以保護的建築推薦標準(初稿)》。該推薦標準目前尚需進一步徵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在該保護標準正式出臺後,各級政府可據此在自己轄區內進行全面、廣泛的鄉土建築調查,按照標準甄別有價值的鄉土建築加以保護,以延續地方文化傳統,保持新農村特色;亦可結合即將開展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加強農村地區文化遺產特別是鄉土建築的資源調查,摸清家底。
2、加強法規建設,儘快起草制訂專門的保護法規。現有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全適合鄉土建築保護,為便於各項保護工作的開展,有必要考慮制定適用於鄉土建築保護的專門法規或政策。鄉土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必須逐步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從浙江、江蘇、安徽等地的實際經驗看,法規建設對推動鄉土建築的保護極其重要,能積極有效地推動和規範當地鄉土建築的保護工作。
為改變全國鄉土遺產保護工作的現狀,建議加強立法研究,儘快制定鄉土遺產的保護條例。在這方面可參考、研究已報送國務院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制定公佈鄉土建設的保護條例,逐步建立系統保護鄉土遺產的法律法規體系,使相關部門有法可依,以儘快制止不加甄別的隨意拆除、改造有歷史價值鄉土建築行為的蔓延,引導地方及時調整新農村建設中只重建設、改造,不重保護的政策,制止建設性破壞,引導新農村建設科學、有序進行。
3、探索土地置換、民居產權的新政策。根據各地實際經驗,要解決民居保護與改善居民生活的矛盾,建設新區、保護老村是較好的方法,即把居民逐步遷移到新區,做到既保護文化遺產又改善居民生活。因為這一做法要涉及到國家土地政策問題,所以建議有關部門研究、改革相關土地政策,能否從政策上鼓勵需要保護的鄉土建築房主建新不拆舊,解決鄉土建築的新區建設用地問題;同時建議健全農村房屋產權交易制度,適當放鬆產權交易,允許有經濟能力的集體或個人購買保護建築,真正做到誰使用、誰維修。
4、鼓勵多管道資金投入鄉土建築保護。為積極探索適合鄉土建築保護的資金投入機制,建議在鼓勵各級政府和集體加大投入的同時,採取多管道籌集民居保護資金的方法,以解決保護資金不足的問題。對於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鄉土建築,建議中央財政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搶救價值高、保存情況最嚴峻的國保級鄉土建築,並在“十一五”期間加大保護資金的投入;對於被評為國家級和地方各級的歷史文化名村、名鎮,省、縣各級財政應分別在當年財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搶救本區域內此類鄉土建築遺產;對於其他未列為保護對象的鄉土建築,建議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介入,以用於搶救鄉土建築遺產;對於產權屬個人所有的鄉土建築,使用保護建築者按文物建築要求進行維修時,政府均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改善村落基礎設施所需的資金,可考慮個人、集體和政府按照比例各拿出壹部分進行維修,以切實改善村民的生活條件,鼓勵村民參加保護和管理工作。
5、創新管理體制,及時調整維修管理。根據實際需要,針對鄉土建築實際情況,在鄉土建築管理、移民安置補償、技術維修等方面,因地制宜地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制定合乎實際又利於保護的管理制度,妥善解決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在鄉土建築維修方面,鑒於其保護級別情況差距大、數量眾多、維修任務較重,建議針對鄉土建築的特點,合理利用民間維修力量與維修傳統工藝,以便於有技術力量的地方工匠從事維修保護工程,及時維護文物建築安全。
6、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各級政府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引導、鼓勵廣大民眾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各級政府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角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鄉土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保護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並針對各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文件或採取必要措施,切實解決當前民居村落保護中的各種問題;同時把保護文化遺產的內容納入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規劃中,使鄉村建設規劃的制定、實施與當地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努力尋求文化遺產保護與當地經濟發展良性迴圈的道路。
(作者:國家文物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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