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三、許可程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保司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審查,形成意見與申請材料壹並上報國務院。
四、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申請書文本可在我局秘書處領取,也可從我局網站下載。
2、考古發掘計畫。計畫包括項目名稱、執行單位、工作時間、內容(含調查、勘探、發掘、資料整理出版)、學術目的、項目的成果方式、經費預算等。
3、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關於該考古發掘工作可能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造成的各種影響的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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