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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处

主要领导: 
  处长:许言
主要职责:
( 1 )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审核、申报工作。

( 2 )研究拟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 3 )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工作。

( 4 )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规划,指导相关工作。

( 5 )审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 6 )审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项。

( 7 )审核迁移或者拆除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事项;审核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事项及建设方案。

( 8 )审核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的事项。

( 9 )拟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工程计划。

(10) 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修缮方案。

(11) 组织、指导重要文物中的 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2) 负责提出文物保护工程( 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年度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意见。

( 13 )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安全防范、技术防范工程方案。指导、督促地方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风险等级》达标工作。

( 14 )配合有关司、室督查发生在文物保护单位中的 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内的违法、违章案件。

( 15 )参与文物保护工程规范、标准、定额的编制及法规的起草工作。

( 16 )参与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资格标准的拟制和资质、资格认定工作。

( 17 )管理和监督涉外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 18 )提出文物保护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计划。

( 19 )承办文物地图集编委会的日常工作。

( 20 )承办局、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制 5 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 2 名。
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话: (010)59881572 
  邮编: 100020           
  传真: (010)5988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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