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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处

主要领导: 
  副处长:刘洋(主持工作)
  副处长:凌明

主要职责:
  (1)管理全国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起草相关法规。
  (2)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石窟寺、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及设计方案。
  (3)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的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项。
  (4)审核迁移或者拆除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石窟寺、石刻事项。
  (5)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相关事项及建设方案。
  (6)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石窟寺、石刻改作其他用途的事项。
  (7)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的保护规划、修缮方案审核工作;拟订有关保护工程规划和计划,提出年度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意见;指导相关重大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8)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资格标准的拟制和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9)参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审核、申报工作。
  (10)管理和监督涉外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11)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话: (010)59881640 
  邮编: 100020           
  传真: (010)5988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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