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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处

主要领导:
  副处长:刘大明

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检查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拟定文物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并组织落实。
  (2)负责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拟定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配置、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和基础性工作的建设标准。
  (3)组织、指导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考核工作;负责文物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审查和年检工作。
  (4)负责督查直接或间接破坏世界文化遗产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其环境风貌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5)督办查处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案件。
  (6)督办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
  (7)督办查处擅自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或者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案件。
  (8)督办查处擅自改变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或将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擅自转让、抵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将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案件。
  (9)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10)负责建立全国文物安全与违法预警管理系统、社会举报平台和应急响应保障体系。
  (11)承办司秘工作。
  (12)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话: (010)59881656
  邮编: 100020                                           
  传真: (010)5988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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