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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处

主要领导:
  副处长:邓超(主持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文物、博物馆安全监管工作,起草相关法规,拟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督查文物、博物馆安全防范保卫工作,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安全检查。
  (3)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博物馆安全防范领域技术标准。
  (4)管理、监督文物安全防护性设施建设,拟定建设规划,审核安防方案,管理相关资质,提出年度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意见。
  (5)负责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文物、博物馆一级风险单位等级认定工作,监督、检查文物博物馆风险单位等级达标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6)指导文物安全事故核查处理工作。督查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工程与考古发掘工地等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督办行政责任追究。
  (7)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联合开展文物犯罪专项打击。
  (8)指导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文物安全案件统计工作,承担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信息公示公告工作。
  (9)承担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假日旅游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具体工作。
  (10)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话: (010)59881556
  邮编: 100020  
  传真: (010)5988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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